重庆轨道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乘客须知 2024-01-0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1 | 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揽客拉客、追逐打闹、擅自摆摊设点和派发宣传品及其他营销宣传活动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轻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 | 罚款20元 | ||||
一般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罚款5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2次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80元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100元 | ||||
2 | 便溺、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轻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 | 罚款20元 | ||||
一般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罚款5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2次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80元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100元 | ||||
3 | 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轻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 | 罚款20元 | ||||
一般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罚款5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2次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80元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100元 | ||||
4 | 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厢内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轻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 | 罚款20元 | ||||
一般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罚款5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2次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80元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100元 | ||||
5 | 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导向标志或服务标志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轻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 | 罚款20元 | ||||
一般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罚款5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2次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80元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100元 | ||||
6 | 乞讨、卖艺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轻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 | 罚款20元 | ||||
一般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罚款5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2次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80元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100元 | ||||
7 | 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轻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 | 罚款20元 | ||||
一般 | 初次发生,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罚款50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2次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80元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类违法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2、对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 | 罚款100元 |